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日前宣判,台北地院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六億多現款,也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因此,陳水扁夫婦、金控業者等二十一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消息傳出,外界競相抨擊,就連民進黨也不敢聲援。

 歸納地院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不外:

 第一、金控合併事項,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陳水扁被控犯行,既非總統法定職權,就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第二、人事權不等於政策決策權,不能憑總統有國家大政方針權力,就認定總統可以指揮所有行政機關或取代行政院成為最高行政機關;

 第三、陳水扁在國泰併世華案及元大併復華案,縱使確有施壓、索賄,但無法證明對價關係,只是逾越法定職權,並不構成犯罪;

 第四、無法證明扁家在國泰世華的錢是犯罪所得。

 法官如此判決,完全悖離法理與政治現實。首先,本案重點不在於總統職權範圍究竟多大?而在於總統的作為,是否逾越總統職權?觸犯法律規範?陳水扁的作為,就算不是「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收賄,但依本案的犯罪事實、型態及證據,顯然不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就是同法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罪」,怎麼可以說,只要不是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就不構成犯罪?如果這樣的邏輯能夠成立,以後總統干涉司法、勒索財物,只要不是屬於國防、外交及兩岸,難道都不犯法嗎?

 其次,陳水扁有沒有決策權或是有沒有對價關係?要看事實判斷而不是從理論推定。陳水扁向國泰金收取四億元,既是事實,他數度要求財政部長支持國泰也是事實,結果國泰確實擊退原先呼聲較高的富邦金控;扁珍向元大金索賄兩億元後,逼退元大的對手開發金,使元大以小吃大,合併復華金也是事實;國泰金合併前市值二千一百六十九億元,合併後市值三千零九十二億元;元大金合併前市值五百零一億元,合併後市值一千三百零九億元,試問,這些算不算對價關係?金融合併縱非總統職權,但陳水扁確實運用其影響力,干預行政院的政務,不只破壞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更嚴重敗壞官箴,這些事實,鐵證如山,怎麼能以無法證明對價關係就一筆帶過?難道非要六億現鈔上明白標示「國泰併世華專用」或「元大併復華專用」才能認定嗎?試問索賄收賄,還會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嗎?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明知「總統享有的政治資源無人能及,只要他有干涉意願,事不關大小輕重,無論合法違法,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實際上都會對該事處理過程及結論產生重大影響」;同時也明知陳水扁確有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作為,但其結論居然是這些作為非屬法定職權,所以不構成犯罪,這種理由如果成立,今後官員只要在法定職權之外,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收賄;所有的官夫人更可以明目張膽的要錢,因為她們既非公務員,又沒有法定職權,當然收賄無罪。

 總之,我們認為,法官衡刑用法,絕對不能拘泥於法條形式文義,而是要合乎法律義理,否則就可能造成憲政的災難,更將使社會的公平正義蕩然無存,今後所有的貪官污吏,就都可以鑽取法律漏洞,為所欲為。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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