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2009年12月將二次金改與扁家洗錢案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上個禮拜五,判21名被告全部無罪。關鍵在於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林柏泓及陪席法官何俏美組成的合議庭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因此,金控業者付給扁家的六‧一億元,與總統職務行為沒有對價關係,也就不構成行賄與收賄。這樣的判決令外界譁然,特偵組已決定上訴。 

 合議庭法官在判決中敘明,總統職務不是刑法解釋問題,而依憲法規定。金融合併案與二次金改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扁家收受了金融業者的錢,只是一場誤會──行賄者誤以為收賄者有權力,受賄者誤以為自己有權力,就是這樣。扁家沒事。

 按照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的看法,一位政府官員有沒有犯罪,不是根據事實,而是根據法律規定他的職務範圍在哪裡,有這種法律見解的法官要不是太天真就是太滑頭,天真到完全不知道真實世界的運作邏輯是什麼,或者滑頭以為可以似是而非的邏輯左右社會判斷。這跟不久前引起全民公憤的縱放性侵幼童的「恐龍法官」十分類似。當時有法官認為,遭性侵的幼童沒有明顯表示拒絕性侵的意思,因此不能判定歹徒的性侵有強制性,輕判性侵犯。這樣的判決讓人覺荒謬無比,終而引發了社會的憤怒,然而,以周占春為主的合議庭,對二次金改的法律見解,跟前述的性侵恐龍法官有什麼差別?

 甚至於,他們比性侵案的恐龍法官更可惡,性侵案的恐龍法官振振有詞認為小女孩並沒有說明自己的意願和行為,所以無法研判她們的想法,但在二次金改案中,金控業者都已經那麼明白地供陳他們的確有行賄行為,也說明他們送錢是是出於害怕,是一種「買保險」的心態;甚至是來自扁嫂的明示與暗示,結果法官竟然可以說這不算行賄!

 陳水扁家有沒有收賄,要看兩件事,一是有沒有行/收賄的事實,二是事情的發展與行賄的方向是否一致,也就是說,送錢的人最後有沒有在金改中得到想要的結果。從這兩點來研判,扁家在二次金改中的分量,昭然苦揭。周占春的見解是:依憲法所定,總統是管不到金改的,但正因為明明不該管、不能管,扁家卻膽敢插手、膽敢主導、膽敢收錢、膽敢影響金改結果,這樣的總統、這樣的第一家庭,更該是罪加一等!因為他們不但收賄,還破壞體制,造成行政倫理脫序。         

 人民一定要對扁案恐龍法官發出強烈的抗議與怒吼,台灣絕不能容許這麼荒謬的判決。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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