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經紀人李克昂不滿昔日藝人韋汝解約求去,在個人部落格,以及他擔任負責人的星銳演藝經紀公司電子報上,連續撰文批判韋汝,被依誹謗罪判刑確定後,台北地院8日判決星銳演藝和李克昂,要連帶賠償韋汝60萬。

李克昂曾指韋汝「耍大牌遭冷凍,誣賴經紀人不法」、「恩將仇報對公司吃裡扒外」、「懂得與工作人員交往並多次過夜」,韋汝提出誹謗告訴,高院以他上網刊登不實文字,毀損韋汝名譽,判決他三個誹謗罪,共執行拘役120日,可易科罰金確定。民事賠償部分,北院判決他和星銳公司連帶賠韋汝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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