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蕭承訓/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隱瞞自己已婚事實,另與女子訂婚,「未婚妻」得知後,揚言跳樓自殺,吳同意為彌補對方精神上的痛苦,簽下兩百萬元慰撫金的和解契約,但吳付了十二萬元後反悔,法院審理後認為,吳在自由意志簽下的契約有效,判決吳應給付剩餘的一百八十八萬元及遲延的利息。

吳某在九十七年二月與未婚妻訂婚,但當時吳仍在婚姻關係中,事件爆發後,吳在三月解除婚約,四月間也和妻子離婚。

但未婚妻不滿相識一年多來,遭到欺騙感情及婚姻。同年十月凌晨,跑到北市士林區一處大樓的十樓頂作勢跳樓,警消趕到現場,得知是感情糾紛,花了兩個多小時將她勸下,並帶回派出所安撫情緒。

兩人之後在派出所內協調長達五個小時,並簽下和解契約。吳同意付兩百萬元做精神賠償,另一方則決定不再作法律上的追訴,雙方約定一周內,吳必須賠償給付,吳當天即匯款十二萬元。

但吳事後寄發存證信函,指稱自己是被脅迫而簽立,並表示當天是在對方揚言到其任教學校鬧事,在其同事及學生面前難堪,甚至公諸媒體,他擔心影響教職,才會簽下和解契約。

法院調查後發現,兩人在派出所協調時,並非隱密場所,雖然吳當時言談很慌、很無奈,但未見遭到攻擊脅迫,況且吳當天即主動匯了十二萬,顯然已同意履約,所以沒有理由撤銷和解契約,也不能夠拿其他債權做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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