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國時報【郭良傑、朱梅芳/綜合報導】

豬哥亮重返演藝圈,前年被昔日債主謝宗霖追討債務,豬認為已超過15年追討時效,但他14年前,曾寄存證信函「承諾會還債」。高院23日判決他敗訴,認定存證信函未超過追討時效,即便他大呼「不服氣」,仍須歸還1300萬元以及到清償日為止的利息,豬哥亮委任律師江燕偉說,會再上訴三審。

江燕偉轉述豬哥亮反應,「不能接受,一定會上訴,已經有憑證證明還了900多萬元,為何這些錢不算。」但法官認定歸還部分是「遲延利息」,依此算法,年利率高達70%,太不合理。

此案的癥結點在於債主討民國82、83年的欠款,已超過15年的追討時效,但豬哥亮在85年9月24日寫了存證信函,承認債務事實,說會還債,恰好與過去最高法院的3件判例「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期間應重行起算」符合,所以15年追討期限,改從存證信函的發信日開始計算,債主追討仍在15年期限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娛樂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